对孔子"无讼"思想的错误认识
(本文系原创) 听讼的原则 孔子曰:“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!”
从朱熹以来的主流学说:认为孔子的意思是:“审判诉讼案件,我与别人差不多。如果一定要有所不同,我希望使诉讼案件完全消失。”
朱熹《论语集注》颜渊第十二作了引用他人的注释:
子曰:“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!”范氏曰:“听讼者,治其末,塞其流也。正其本,清其源,则无讼矣。”杨氏曰“子路片言可以折狱,而不知以礼逊为国,则未能使民无讼者也。故又记孔子之言,以见圣人不以听讼为难,而以使民无讼为贵。” 这里朱先生没有自己的意见,而是引用了他人的说法.
孔圣的意思,我自己初步这样诠释: “在经济活动的过程中,要做到诚信公平,避免诉讼的出现。一旦诉讼出现,要公平合理的解决之,让双方当事人都心服口服,使已产生的诉讼彻底消失,解决争议,使双方没有了争议。”
这个就是所谓“无讼”的理想。
接下来让我们来看讼卦在易经中的地位。 周易需卦之后,便是讼卦。
《易经·序卦传》言:有天地,然后万物生焉。盈天地之间者,唯万物,故受之以屯;屯者盈也,屯者物之始生也。物生必蒙,故受之以蒙;蒙者蒙也,物之穉也。物穉不可不养也,故受之以需;需者饮食之道也。饮食必有讼,故受之以讼。“饮食必有讼,故受之以讼。”吃饱喝足了,力量积蓄好了,就要到这世界做事情,进行交易和斗争,这个最好的例子就是诉讼,所以需卦之后是讼卦。
需卦是“水天需”,讼卦则是“天水讼”。这两者互为“覆卦”的关系。讼卦的卦象是“天水讼”,天在上而水在下,这两者没有交集合。上卦刚强而下卦险恶,难免要诉讼了。君子遇到小人,且君子小人互相违道, 在没有共识的情况下,又有利益纠葛,所以争讼在所难免。
孔子是熟知易经的人,讼卦居六十四卦之第六,一卦天,二卦地,三卦混沌,四卦蒙味,五卦需求,六卦争讼。由此可见,讼是自然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状态,是一种天理,有需求就会有争讼。追求没有争讼的状态,就是痴人说梦,就是逆天理而动,如何能得以实现呢?争讼是一种正常状态,我们怎么可以理解孔子所说的“必也使之无讼乎”是孔子是追求是“一定使诉讼不发生”呢?。
当今,仍有许多的人追求没有诉讼,盲目追求一种不可能达到的境界,如同追求共产主义一样。而现实之中,案件以每年10%速度在增长。 孔子认为自己“听讼,吾犹人也”,孔子认为自己审理案件与他人是一样的,没有什么两样,就是要解决争议。
周易《讼》卦与诉讼过程
初六。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。 第一步,争讼将起,第一步应该做的是友好协商,能调解就调解,不要为一些小的纷争闹不愉快,轻易上法庭。因此如果能做到“不永所事”,就可以大事化小,“终吉”。但本卦《大象传》又说“君子以做事谋始”。君子由此领悟,虽然做事情要先友好协商,但防小人不防君子。
九二:不克讼,归而逋,其邑人三百户,无眚。
九二是“不克讼”,因为它与上卦的九五不应,甚至互相抗衡。也就是说九二没有听从九五的意见,提出的调解要求过高(从九二的角度看是不高的,但是对方认为过高了),对方不可能答应。但是由于九五既中且正,所以还是会按照当事人九二的要求去做,因为当事人要自我负责,做律师的只有尊重当事人的愿望。但是总归第一步调解注定不会成功,九五只好退回自己的根据地,也没有什么不好。进攻不成,退回防守可也,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。此爻讲得是甲方开始进攻,但由于甲方内部意见不一致,注定第一次进攻失败,只好退回根据地积蓄力量。
六三:食旧德,贞厉,终吉,或从王事,无成。 到了六三,可以“食旧德”,因为它本身阴爻居刚位,虽然不会太强势,但有上九正应,等于“享用祖先的余荫”。这个时候,对方当事人九三出场了。对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,利用已经具备的各种优势,坚守自己的原有立场,不让步,成功了。也就是说,第一步调解,对方当事人没有让步的可能,所以调解失败的原因在此。但是对方当事人还是希望调解的,但是调解的条件要大大降低。降太低了,九五(王)不同意,所以没有成功。此爻讲乙方固守阵地,不为所动,在初步胜利的情况下,还有乘胜追击的倾向,但是没有成功。
九四:不克讼,复自命,渝安贞,吉。 调解失败之后,到了九四,到了上卦了。调解不成功,没有办法,只好起诉了。但是,争讼的一方虽然正义,但是力量还是弱小,因此此时上诉的结果也是“不克讼”(争讼没有成功)。
幸好全卦主爻是九五,九五是英明公正的,在不克讼之后,在对方的攻击之下,坚守阵地,蓄势待发,结果也是无事而安。此爻的过程讲的是甲方再次发动进攻,但是再次失败。
此时却不是退守了,而是回复自我的天命,等待时机,坚贞不动,等待时机。
九五:讼元吉。 到九四为止,调解诉讼都还没有成功,但由于本来这个事情的正义就是存在于挑起诉讼的一方,所以最后结果,事情还是圆满的解决了,也就是甲方取得了整个诉讼的胜利。诉讼结果:甲方终于取得胜利。
(至此,甲乙双方的进退攻防可谓栩栩如生)。
但是,诉讼毕竟不是一个好事情,请看:
上九:或锡之鞶带,终朝三褫之。 诉讼虽然成功了,甲方也得到了赔偿,可是这些赔偿,很快就被剥夺了。因为任何吃亏,本来就是天罚事件,人世间的所谓正义,从宇宙时空的角度看,发生了的一切都是合理的,你一定要觉得自己吃亏了,一定要去寻求所谓的正义,即便成功了,人给了你补偿,天还是要收回去的。好比君主赏赐了你一条精美的大带子,可是一天之内却被夺走了三次。
有人讲,吃亏就是便宜,意思是你吃亏后,不要想着把吃亏的利益去追回来,而是应该吸取教训,问问自己为什么吃亏,找出吃亏的原因,以后改正自己的不足,就会不再吃亏,不会在吃亏,那就是最大的便宜了。 因此,孔圣曰:“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 |